关于未满十四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侵害引起的正当防卫之讨论
近来,大连10岁女童被13岁男孩残忍杀害的新闻在全国引起哄然大波,我们在思考这个事件的同时,也要防范此种悲剧的再现。随着犯罪年龄的减小,我们如何维护自身的安全与利益也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当一位年幼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的施暴者向我们,或者我们的家人们实施不法侵害时,我们是否能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限度又在哪里?这是我们亟待了解的。
未满十四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未满十四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刑事责任方面,《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刑法理论称之为绝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实施的行为就不可能成立犯罪,故刑事责任年龄实际上是犯罪年龄。《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仍然可对以上两类人进行正当防卫
《刑法》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以上两类人,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但是是否代表我们不能对他们的不法侵害进行反抗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而这里的“不法侵害”包含两层含义:1.不法性:即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2.侵害系人之侵害,而非其他侵害,这里的不法指的是刑事之不法,通说认为只考虑客观行为的危险性,无需考虑侵害行为人的责任问题。因此,如果不法侵害系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但在客观上仍然属于不法侵害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只要防卫程度与侵害程度相当,仍然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因为正当防卫而导致被防卫人陷入危险境地,而未及时挽回的,视情况构成不作为的犯罪或者直接犯罪。因为是先前的防卫行为使得正当防卫人陷入了义务之中,虽然正当防卫本身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因此导致被防卫人重伤的,并且置之不理导致其死亡的,通说认为构成不作为的杀人。
另外,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则属于无限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